申请撤销劳动教养决定行政复议案例
更新时间:2019-11-06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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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1999年9月,某化工厂保卫处治安协管员何某、李某与工厂旁商店的女营业员舒某因故发生争执,何某对舒某有不文明的行为。正在商店打电话的张某见状上前劝阻。在劝阻
[案情]
1999年9月,某化工厂保卫处治安协管员何某、李某与工厂旁商店的女营业员舒某因故发生争执,何某对舒某有不文明的行为。正在商店打电话的张某见状上前劝阻。在劝阻过程中,何某用手抓破了张某的脖子,张某反击,用板凳将何某头部打破。后经法医鉴定何某为轻伤。1999年12月,某部门以张某寻衅滋事为由,对其作出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张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请求撤销该部门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该劳教决定认定的事实不清,定性不准确,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的规定,撤销了该劳动教养决定。
[评析]
本案涉及定性不准确造成违法行政的问题。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基于必要和适当的客观事实,事实的存在及其性质正确认定,是行政行为正确性和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事实不清或对事实的性质认定错误,都会影响到行政行为的正确性。本案具体涉及对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问题。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行为构成有两个特征: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希望从滋事中寻求精神刺激,或满足其称王称霸的心理;二是客观上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本案中,张某主观上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其本意是劝阻争执。从客观上来看,张某的行为不是随意殴打他人,是双方矛盾激化发生冲突引起的互殴,不应定性为寻衅滋事。因此,复议机关撤销了该劳动教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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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
一、 行政复议申请由行政复议科统一受理。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复议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问清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地址,签发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交由申请人收执。口头申请的,负责接待的人员还应当为其代书申请书或记入笔录。
二、 对明显不属于市政府管辖的案件和不属于行政复议管辖的案件,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建议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申请人拒绝接受建议,坚持要申请的,应按照第一条规定办理。
三、 行政复议申请书收到后,承办人员应当在行政复议受理登记薄上登记。
四、 接收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人员应当及时将收到的材料交给科室负责人,由科室负责人决定具体承办人员。承办人员应当在3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填写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批表,交由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报办领导审批。办领导应当在2日内签署审批意见,由承办人员根据审批意见制发相关的法律文书。决定不予受理和告知权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做出决定后的2日内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五、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督促被申请人对案件做出答复。答复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经两次催促仍不答复的,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意见审签表,交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办领导审批,重要的需报市政府批准做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六、在收到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之后,承办人员应当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有第三人的案件,承办人员可以径行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但应给第三人留出必要的准备时间。
七、行政复议原则上进行书面审理。确需调查的,由承办人员提出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安排2人进行调查。
八、 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明显能够得出复议结论的案件,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意见审签表,经审核后,草拟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办领导初审后按程序向市政府报批。
九、对案情重大或疑难复杂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召开案件分析会,邀请相关科室同志参加,对案情的处理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报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承办人员根据主任办公会决定的意见拟写行政复议决定书,按程序向市政府报批。
十、为保证按期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承办人员应当在法定结案期限前至少留出15日作为向政府提报的时间。为保证行政效率,没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申请延期做出决定。
十一、行政复议决定经市政府领导签发后,应当在5日内送达各方当事人。送达由行政复议科负责,行政复议科人员不足时由办领导安排其他科室人员配合。
申请行政复议
你好,如果已经被行政处罚且已经被执行,申请行政复议的意义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