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的表现形式,是指教育法由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创立的,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的形式。教育法的形式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教育法由什么机关来创立。如果教育法创立机关的地位不同,那么教育法的效力也就不同。如全国人大创立的教育法的效力就比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教育法的表现形式有中央国家机关的教育法形式和地方国家机关的教育法形式。二是教育法表现为什么样的法律文件,是规范性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而非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在适用教育法的过程中发布的个别性文件,如处罚决定书、行政措施等。非规范性文件的约束力不具有普遍性。显然教育法属于规范性文件。我国教育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
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修改和发布宪法,而且在制定、修改时必须获得超过三分之二以上人大代表同意,由此可见宪法的地位多么重要。宪法主要对我国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若干准则进行原则性、纲领性的规定。这其中也包括对教育的性质、目的、任务、教育结构和教育制度、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进行原则性和纲领性的规定。宪法作为教育法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依据,其他教育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教育法规等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与宪法相抵触者,就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必须废止或修改。
教育基本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国家主席发布命令公布,其效力尽次于宪法。《教育法》作为教育基本法律,主要是对教育的基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教育基本制度、学校及教育机构、教育者与受教育者、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原则性和一定的可操作性的规范。自教育法于1995年9月1实施以后,制定其他教育单行法律应以《教育法》为依据,如在其之后的《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两部单行法都在第1条明确写明,依据教育法的规定来制定本法。
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主要是针对某一方面的教育事务进行规范,如《义务教育法》专门对义务教育进行规定,《教师法》专门对教师问题进行规定等。目前我国有五部教育单行法律,除已提到的两部外,《学位条例》、《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也属于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但《义务教育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教育单行法律也国家主席公布。[page]
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为加强某一类教育事务的管理和规范,由国务院发布或经国务院批准各部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创制机关的不同,教育行政法规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国务院发布的,如《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由国务院发布);二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各部委发布,如《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卫生部、原国家教委共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2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教委发布)。这两类教育行政法规具有相等的效力。
部门教育规章。教育部或其它部委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发布规章。部门教育规章既可以采用教育部令的形式发布,也可以由教育部与其它部委联合行文或联合发布。联合发布的教育规章必须由各部委各自签发“部委令”。部门教育规章的效力及于全国或行业内部。如原国家教委于1991年4月26日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就属于部门教育规章。
地方性教育法规。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执行性、补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也可以在没有全国立法的情况下自主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前者如全国人大制定《义务教育法》后,各省级人大相继制定了自己的“义务教育实施条例”,后者如陕西省人大制定了《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全国人大还没有制定类似的法律)。另外,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也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单行条例,但必须报请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地方政府教育规章。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发布规章。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必须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在教育法的效力上,要区别几种不同情况。第一,从立法机关的地位看,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当不同的法律文件内容发生抵触时,应优先适用上位法。比如,当一个省的《义务教育实施条例》(下位法)的某些内容与《义务教育法》(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优先适用《义务教育法》,省的《义务教育实施条例》与《义务教育法》相抵触部分无效。第二,从立法的时间看,后定法的效力优于前定法。第三,从立法目的看,特别法的效力优先于一般法。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定地区、特定时期、特定对象的法律。一般法是指适用于全国区域、全体公民、以及非特定时期的法律。[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