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利人在发现有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自己的民事权益时,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即所谓侵权通知),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2、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发来的侵权通知后,需要履行两项义务。
(1)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所谓相关网络用户,是指在权利人发来的侵权通知中被指控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了侵害其民事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这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服务类型不同,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的证明力度高低不同而进行的区分处理,没有一刀切。
3、网络用户提交的不侵权声明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该声明后的义务。如果网络用户没有提交不侵权的声明,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持续采取必要措施,没有义务终止该等措施。但是,对于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在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达的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必须积极准备证据来证明自己并不侵权,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未实施侵权的声明。
1、责任主体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信息或者为获取网络信息等目的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网络上的一切提供设施、信息和中介、接入等技术服务的个人用户、网络服务商以及非营利组织。
2、从责任性质来看,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过错责任是民事责任制度的一般原则。行为人只对其主观上有过错的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若主观上并无过错,即使行为已致人损害且具有违法性,亦不负民事责任。
3、这种责任主要是不作为侵权责任。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对相对人具有法律意义的一种消极的行为方式。不作为侵权就是指,具有作为义务的行为人不作为,造成对当事人的权利侵害。
4、这种责任是网络侵权的一般责任。从适用范围来看,“通知与取下”规则适用于一般情形,而知道规则适用于特殊情形。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 系方式和地址;
2、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 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3、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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