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民诉法》,为我们攻克执行难提供了一件有力的武器。”昨日,市一中院院长宋茂荣在解读新《民诉法》时说,执行中的“三缺”“四难”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宋茂荣说,由社会诚信缺失、市场监管缺位、司法惩戒缺力“三缺”问题所引起的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协助执行人难求的“四难”局面,长期以来,没有得到根本改观。但令人欣慰的是,经过多年的艰苦探索,民诉法修正案执行篇终于出台。
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必须主动报告
新的《民诉法》规定,被执行人在收到“报告财产通知书”后,必须在10日内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罚款数额大幅提高
“将罚款数额的幅度提高到原规定的10倍,可以对某些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人形成有力的威慑。”宋茂荣说,修改后的《民诉法》较原《民诉法》,提高了罚款金额:个人由1千以下提高到1万以下,单位1千以上3万以下提高到1万以上30万以下,这将促使其履行相应的义务。
不协助执行要遭拘留
负有协助义务的协助执行单位不能再对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不理不睬,新《民诉法》规定,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拘留措施。宋茂荣说,《民诉法》将拘留的适用对象扩大到协助执行人,将有利于促使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执行威慑机制:多头并举
“将老赖在征信网上曝光,也是《民诉法》的一个新规定。”宋茂荣说,新《民诉法》确立了执行威慑机制的构建,包括采取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媒体曝光等措施,将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多头并举,各部门联动、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合力解决执行难的局面。
六个月未执行,当事人可提出变更执行法院
新的《民诉法》强化了当事人的权利,其中包括:执行法院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当事人有权向上级法院申请变更执行法院。宋茂荣说,新《民诉法》规定了变更执行法院的制度,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执行不力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