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物权法基本原则和精神

更新时间:2010-04-20 20:4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经过了4次常委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未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近期学界对此议论纷纷。流传广泛的说法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授巩献田在网上发表的一封指责其违背

  经过了4次常委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未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近期学界对此议论纷纷。流传广泛的说法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授巩献田在网上发表的一封指责其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公开信,导致了立法进程的中断。由此还引发了一场措辞激烈的大讨论。

  全国人大代表王利明6日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称,“一封信搁置了物权法立法进程”的说法是夸大其辞了。王利明教授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物权法主要起草者之一。

  王利明说,当前对于物权法草案的争论,不是主要从内容本身或技术问题考虑,而是主要由于对物权法产生了一些误读所致。“对我们而言,物权还是个新的概念,原来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关于物权的规定。人们对物权的认识不够,造成了一定曲解。”

  谈起社会上的传言,王利明澄清:“(这封信)当然会有些影响,但(说它导致物权法搁置)这种说法有夸大之处。为使这部关系重大的法律草案更加完善,物权法草案还需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加以修改完善,适时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绝不仅仅是因一封信使物权法草案搁置了。”

  王利明表示,当前,物权法草案还有一些技术性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如是否需要特许物权,如采矿权、水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要不要规定居住权、优先权等。“这些问题确实可以讨论,但绝不是犯了路线方向性错误,尤其说物权法草案违宪,我是不赞成的。这是由于有的人对宪法缺乏全面理解,认识上发生了偏差。”(据中国青年报)

  □专家看《物权法》之一

  保护私有财产不是私有化

  “虽然对一些具体的问题还有不同的看法,但总体上说,物权法出台时机已经成熟。”在本次两会上,民商法专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代表就社会广泛关注的物权法制定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目前,物权法(草案)正在全国人大进行四审,在向全民公开征求意见时收到了一万多条意见,其中很多都得到了采纳,虽然对一些具体的问题还有不同的看法,但总体上说已经很成熟了,而且几次修改一次比一次改得更好。

  针对当前很多人对物权法(草案)所提出的不同意见,王利明认为,这主要是因为对物权法不理解所造成的,这也说明我们宣传普及的工作做得很不够。因为过去从来就没有“物权”的概念,最近几年才开始触及这些问题。[page]

  针对物权法(草案),当前有一种重要的反对观点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会导致私有化”。王利明认为,这不是从专业角度提出的问题,“善意取得制度”是纯技术性问题,与公有化、私有化没有必然联系。“打个比方来说,你借了别人的东西卖给第三人,买的时候他相信了,这是善意的,要保护。但有些人认为这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把国有资产

  卖给了一些企业负责人,拿到以后就归己所有,好像无法追回了。但事实上,这是两回事。因为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是你没有权力却把它给卖了。国有资产的处分不涉及到这些问题,能不能卖都是政府审批的。所以国有资产买卖不涉及到无权处分问题,善意取得制度根本不适用国有资产的买卖。” (据中国青年报)

  □专家看《物权法》之二

  对弱势群体保护更大

  从去年下半年开始的“违宪”争论开始,很多人对《物权法》接下来的路径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猜测。带着这些猜测,《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于“两会”开幕之际专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研究室主任、《物权法》起草负责人之一梁慧星。

  立法机关负主要责任

  记者:您觉得作为最早起草《物权法》的负责人,认为该法推迟出台的原因在何处?

  梁慧星:出现这种情况,是社会各界不理解《物权法》的集中表现,但这也正好说明从立法机关到学者、媒体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加上《物权法》本身关系重大,它主要讲财产关系的一些基本规则,比如涉及国家财产、私有财产等诸多问题,所以很敏感。

  这里我首先要进行自我检讨,我过去在全国各地很多单位举办《物权法》讲座的时候,忽视了强调这部法律对普通人特别是社会底层百姓的重要意义,忽略了类似的问题。

  立法机关在这里要承担主要责任,它从一开始就没有一个明确的立法方案,也没有指导思想和重要原则,而看目前巩献田问出来的问题其实就是针对这个指导思想和原则的。我在2003年的“两会”上曾经针对立法方案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议案,但是最终也没有在草案中反映出来。所以,这里也反映了我国目前立法不够科学、不够严谨的问题。[page]

  另外在《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民意之前,有关机关最需要做的一项工作是先向全社会进行必要的普法教育和宣传,让大家先初步理解这部法律,然后再征求意见。但是这个前期工作没有做。所以真正意义上的立法民主化应该说并没有体现出来。

  记者:你觉得最突出的问题应该不在于内容,而是在于缺少一个能够统领整部法的精神,那么从现实的环境出发怎么补救呢?

  梁慧星:现在的《物权法》从大的内容构建上已经相对完善了,但是在具体条文上还有太多太多的问题需要解决。至于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立法精神是否补充或者怎么补充,这个问题需要决策层来解决,我们专家能够做的工作只是对相关内容方面做进一步的修改建议。因为《物权法》也好,未来的《民法典》也好,意义都太重大了,有些根本性的问题只有通过决策层来统一思想和认识。

  所有财产一律平等

  记者:现在争议较多的,一个是贫富分化问题,一个是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您怎么看待这些问题和《物权法》之间的关系?

  梁慧星:这种问题不是《物权法》能够解决的,它们的产生有体制上的原因。

  这种现实的问题是在随着我们经济发展出现巨大成就的同时产生出来的,而《物权法》恰恰是一个意义重大的法律,所以在这个关节点上就容易引起一些忧虑和怀疑。其实回顾历史,这种讨论历史已久,每一个重要的事件发生的时候都会有争论,这是很正常的事情。

  针对这两个问题,我的看法是,《物权法》实际上是要公正地保护所有公民的正当权利,包括他们的财产。从现实的情况看,其实更有助于普通人维权,比如房屋拆迁等问题,如果依据《物权法》,公权不能损害私权。另一方面,巩献田提出的开宝马汽车的人的权利也可以得到维护,他们的财产权利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至于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我个人认为,在《物权法》面前,所有财产一律平等,如果由于体制的原因、地方行政的原因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这也是《物权法》所不能改变的。因为这部法律本身就是既要保护公有财产,也要保护私有财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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