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诡异”的无因管理

更新时间:2014-10-15 14:2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2013年11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对该旗乌兰镇察汗淖嘎查3300亩牧场纠纷案下达判决,认定2011年7月29日,万总明与敖云达来签订《收回草牧场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以及万总明对草牧场的处理...

  2013年11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对该旗乌兰镇察汗淖嘎查3300亩牧场纠纷案下达判决,认定2011年7月29日,万总明与敖云达来签订《收回草牧场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以及万总明对草牧场的处理行为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2011年7月27日以后,张爱华丧失了对草牧场的承包权,因此,敖特根及敖云达来、鄂托克旗察汗淖嘎喳委员会控制张爱华327只羊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因此,只判决敖云达来一人返还张爱华327只羊。一审原告张爱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于2014年4月11日下达判决,认为《转包合同》是张爱华和万总明“以家庭为主体的草牧场承包合同”,并以此认定张爱华和敖云达来签定的《转包合同》是万总明和敖云达来之间的《承包合同》的补充和完善,等等,最终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

  2014年7月29日,两审原告张爱华在接受本网采访时称,两审判决都没有采纳我和代理律师的意见,很明显,我们出示那么多的证据及证人证言,充分证明是他们强行赶羊,而且我在起诉前也多次找他们要羊,但两级法院硬是判决为无因管理;两级法院明明知道是我一个人签订的经营管理权《转包合同》,且我丈夫万总明并不参于我对草牧场地的经营管理的事实,但非要认定《转包合同》为我和丈夫万总明“以家庭为主体的草牧场承包合同”,而且“经营管理权”明明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却非要主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把万总明被逼签字的无效行为认定为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表见代理。

  经营权再嫁“有预谋”

  本案的纠纷应追溯到2005年,当年9月9日,经察汗淖嘎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同意,张爱华与鄂托克旗乌兰镇察汉淖嗄查牧民敖云达来(又名:杨达来)签定了《草牧场经营管理权转包合同》(以下简称转包合同),约定将敖云达来夫妇承包的3300亩集体草牧场转包给张爱华经营管理,承包期共23年。后该合同经鄂托克旗公证处以[2005]鄂字第1032号《公证书》进行了公证.从敖云达来手中接管3300亩牧场后,张爱华依约向敖云达来支付了转包费20万元,并对牧场进行投资和经营管理。但事与愿违,2011年4月份,敖云达来多次提出收回牧场,遭到张爱华的拒绝。在张爱华看来,正是由于她拒绝解除合同,敖云达来等人便多次到牧场闹事,切水、切电、砸玻璃,甚至恐吓、殴打其家人及其雇佣的羊倌。 她的说法,得到赵海林、何凤仪等人证实。曾两次受雇于张爱华的羊倌赵海林回忆,2011年6月份,敖云达来雇佣的苏雅达来骑着摩托车闯进羊场的屋中,故意把地下放的电饭锅辗烂,当时把我吓得浑身发抖。以后敖云来多次来羊场让我赶快离开,不让我放羊。 张爱华称,由于敖云达来等人的行为,导致没人再敢为她放羊,她只得找其丈夫万总明帮忙照看羊,但敖云达来等人并没有就此罢手,多次趁晚上到草牧场里殴打、威胁万总明,逼其交出草牧场。对于万总明被打的事情,何凤仪曾亲临一幕,他说:“2011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一点半,自称是杨达来的人,打开门后大骂‘你如果不给老子退草场,老子今天晚上就要你的命,掐死你,杀你’,我急忙跑过去一看,敖云达来骑在万总明身上,恰住脖子,正打着了,于是,我就将杨达来拉开,后来万总明就给派出所打电话报警。”一脸无奈的万总明对记者称:“敖云达来有时是自己来,有时是雇人来,多次到牧场切水、切电,或砸玻璃,或殴打、恐吓我和羊倌,根本没法正常经营,他们的最终目的是逼我们退牧场,我实在被逼的没有办法,经不起他们的殴打、恐吓。2011年7月27日,我私下与敖云达来签了合同,收了30万元退包费,后来又把羊也给偷偷卖了。我知道,这事告诉张爱华,她肯定是不会同意解除合同的。因此我也没敢告诉张爱华。这都是被他们逼的!”2011年9月初,谢双宝等人来给万总明送羊款时,告诉张爱华,万总明与敖云达来解除合同并把羊卖给了谢双宝。被蒙在鼓里的张爱华犹如晴天霹雳,为此她好几天不吃不喝。张爱华一直很是费解:敖云达来喜好赌博,当地几乎人人皆知,他曾因赌博把家里的钱赌输殆尽,后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入狱,出狱后,一直无所事事。但他为何多次要求收回牧场?

  为了能正常经营,张爱华曾四次找敖云达来退还30万元钱,但均遭拒。张爱华称:“敖云达来说钱是敖特根的,让退给敖特根,找到敖特根又说退给敖云达来,二人推来推去,始终没人接收30万元的退款。”2013年8月3日,在与敖云达来等人谈话中,张爱华得知,敖云达来在收回3300亩牧场之前,与敖特根约定以100万元的价钱把草牧场重新转包给敖特根,敖特根先支付给敖云达来80万元转包费。由于敖特根是中国人民很行鄂托克旗支行员工,属公职人员,按国家和内蒙政策规定,公职人员是禁止经营牧场。因此,敖特根虚构了敖云达来借其80万元不能归还的事实。张爱华称,当时和敖云达来谈话,有四个人,贺振祥等人一直在场,敖云达来多次承认,敖特根是幕后指使。因此,敖云达来收回牧场,明显是受人指使,是有预的!

  牧场遭强制收回

  因为张爱华始终认为万总明无权解除合同,于是她在2011年8月份重新买了300多只羊放在草牧场里。这样,就形成了合作社和张爱华的羊各占草牧场一半的局面。这种局面一直维持了一年多,其间张爱华多次找过村委会、镇政府等部门解决,但一直未果。

  2012年9月13日,村委组织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会议决定张爱华5日内把羊从草牧场上赶走。敖云达来曾对张爱华等人表示,我和敖特根都参加了村民代表会议,名义由察汗淖嘎查委员会组织,实际由敖特根操控组织。在张爱华看来,她不是察汗淖嘎查村民,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无权决定她和熬云达来之间的草牧经营权,况且 “村委趁我不在时,召开了会议”,因此张爱华对于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她认为有权拒绝执行。

  受雇于张爱华的羊倌贺振祥表示,9月18日,村长道布庆并组织部分村民代表和敖特拫的姐姐和老婆等人来到牧场,圏占控制张爱华的羊,期间,他们不让羊饮水、饮食,当时张爱华不在场,也不征求张爱华的同意。 时隔一天事态进一步恶化,贺振祥说:“9月20号早晨敖特根叫哈斯巴图开一辆皮卡车将吃饱的羊满草场的追回并圈住,当时我请求了半天,吃饱的羊你们不要追了,结果他们不听我的劝说,硬是把羊追了回去,等我回去后一看,门窗玻璃稀烂,什么也没有了,连家也不让我进,其中有一个人和我打了一顿。”事发后,当张爱华来到现场时,羊已经不见。她说:“9月20日,经打听得知,敖特根指使其亲属、朋友等人,殴打羊倌贺振祥,并雇人强行把我的327只羊拉走。当时参与赶羊的人有敖特根、敖特根的姐姐巴拉、敖特根的媳妇、 哈斯巴图、敖日格勒达来、苏亚拉图、阿拉腾森布尔更等人。”

  后来张爱华通过派出所得知她的羊被村委会控制,便与村委会及有关部门多次协调,想要回自己的羊,但均没有结果。敖云达来曾告诉她,9月20日敖特根等人把327只羊强行赶出草牧场后,按村委会的要求把羊赶到了村民苏云图家中,40天后,村委会让他接管了张爱华的羊。张爱华称,敖云达来多次说要领我去看羊,但一直没领我去看,听说我的羊被他们卖的卖,饿死的饿死,一审判决后,他们带我看了80个羊,全是烂羊、病羊,80只羊中除一只是她原来的羊外其余的羊都不是她的原来的羊,但这一只羊也瘦的不成样子,后来还死了。

  两审判决引争议

  针对两审判决的相关问题,记者采访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郃庭长时,他表示,对张爱华的牧场纠纷案,了解一些,负责办案的哈斯副庭长也多次和张爱华沟通协商,但针对具体问题,接受采访需要走程序,经过领导同意后方可,没有经过同意不方便透露。

  记者致电本案二审的审判长哈斯,拒接电话。截至发稿时,本网也没有得到该院的答复。对于“无因管理”的说法,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的韩洪律师在接受采访时称,从察汗淖嘎查委员会2012年9月20日非法作出决定、敖特根及敖云达来于2012年9月20日从涉案草牧场上非法强行控制圈占327只羊、并对张爱华的羊霸占拒不返还且随意低价转卖和宰杀等行为来看,是一种共同侵权行为,而非“无因管理”行为。针对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他给出了详细的解释,“根据《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实施意见》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服务的事实行为。从上述规定来看,无因管理的前提条件,是本人无法或不能对其人身或财产进行管理,其人身或财产处于一种无人管理的境况。这是前提事实和先决条件。而认定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必须考察其是否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其行为目的是否是为了避免本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于“表见代理”的判定,

  韩律师表示,第一、根据《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及本案事实,因此,只有敖云达来和察汗淖集体之间的《集体所有草牧场承包合同书》,才是唯一的对涉案草牧场“以家庭为主体的草牧场承包合同”;

  第二,根据《转包合同》和《公证书》及相关法律规定,张爱华依据《转包合同》所取得的是对涉案草牧场的“经营管理权”,而非家庭承包经营权. 第三.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经营管理权”不属于家庭共有的财(物)因此万总明无权处理张爱华依据《转包合同》作为一方主体特定享有的“经营管理权”。韩律师进一步表示,中院在二审庭审中,始终没有出示或举证判决所说的万总明以前签定的《承包合同》,没有对其进行质证。因此,中院《转包合同》是张爱华和万总明“以家庭为主体的草牧场承包合同”,是在混淆概念,把家庭承包经营权与租赁经营权混为一谈,从而认定涉案牧场一直由张爱华和万总明“共同经营管理”的事实,并以此依据《物权法》、《婚姻法》等裁定,万总明与敖云达来签订的《收回合同》有效,这种观点有待考证。

  在韩律师看来,两级法院的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确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适用法律错误、遗漏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因此两级法院的判决令人不解,很是诡异,裁判权是法律赋予法官的权利,判决的依据和尺度恰是考量一个法官的职业道德底线。 (文中涉及的当事人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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