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朱,34岁。朱有两个女儿,长女15岁,二女儿3岁。
去年2月,朱和丈夫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盛怒之下,朱带着二女儿回了娘家。当年10月8日晚,丈夫去朱的娘家叫其回家。结果两人发生争执,朱受了伤。因需住院治疗,于是朱将二女儿交给小叔子李代为照看。就在朱住院治疗期间,丈夫去世。
朱出院后,多次找到李,要求将女儿交给自己,但遭到拒绝。此事经过乡、村两级调解,李提出要70000元。朱认为,丈夫死后,她是两个女儿惟一合法的监护人,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个女儿由自己监护并抚养。
然而,李的说法明显不同。李说,朱的大女儿已经15岁,在当地某中学读书,不存在自己阻止朱履行监护行为的可能。至于朱的二女儿,则一直由朱自己抚养。
法院认为,朱的两个女儿是朱与丈夫的婚生子女。现在,朱的丈夫死亡,朱是两个女儿惟一法定监护人。朱因伤住院期间,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李。但李在哥哥死亡后,拒绝将两个侄女交付给朱,侵犯了朱的合法权利。
法院最终判决,李将两个侄女交由朱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