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A公司误将一笔20万的货款转入B1公司的银行账户。一直联系不上B1公司,后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至成都某法院。
20万不是一笔小数目,而且对公账户转账会反复审核,怎么会转错呢?
原来啊,A公司之所以会误将20万的货款转入B1公司的银行账户,是因为B1公司与另外一个公司B2公司存在关联。李某曾是B1公司的老板,后将B1公司转让给他人,后又以B2公司名义继续向A公司供货,A公司误以为李某还是B1公司的老板,便将货款转至B1公司账户。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确立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两项基本规则:第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A公司应当”对于成立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四个构成要件事实,即被告取得利益、造成原告损失、被告取得利益无合法根据、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证明责任。
一般而言,关于“无合法根据”的证明责任是最难的。A公司提交了B1、B2两个公司的工商信息、两个公司的送货单据、对账单等,并结合行业交易习惯终于证明20万的货款汇入B1公司无合法依据。
【总结】
“无合法根据”包括自始无合法根据、情势变更导致后期无合法根据。案例中的情形属于第二种。由于B1、B2两个公司的关联性以及李某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不规范的操作导致了证明难度加大。若李某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好债权债务的处置情况,那么这个案件将会更加简单,证明难度也将大大降低。此时,B2公司或李某可以直接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B1公司,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作为直接证据证明B1公司收取本应属于李某的20万属于不当得利,以此证明B1公司取得利息无合法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