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法院最后应如何认定法律事实,能否支付张三诉请?是否应当追加已过起诉过的某单位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即最后该如何处理该笔借款诉请?
更新时间:2006-03-27 09:37:57
问题描述:
某员工因工作需要向某公司(所在单位)预借100元办公事,后因发生劳动争议没有报销入帐.某公司凭上述借条要求员工还钱,法院认为出借人是某公司财务张三,原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诉求,该判决已生效. 现张三持该借条起诉某员工,员工认为:\"借条实质上为\"某员工向某公司财务张三借(公司)款100元\"的省略写法,张三和员工均是职务行为,实为员工预借公司款出去办事,依据员工提供的报销凭证应该多退少补予以核销,故不应支付张三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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