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订立书面保证合同。
2、主合同定有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签字盖章的。
3、主合同无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盖章的。
4、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
5、自然人之间的口头保证合同,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视为保证合同成立。
1、有限保证
按照约定,保证人仅对债务人的部分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无限保证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未约定保证范围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须对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转让的债权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除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以及抚恤金、抚养费、赔偿金等法律规定的不得转让的债权外,其他债权都可以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二,要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债权转让根据需要可以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也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由转让人直接向债务人发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转让。特别是冲抵债务的债权转让更需要签订书面的债权转让合同。受让方(转让方的债权人)应向转让方了解债务人可能提出的抗辩(涉及货款转让中的货物质量、售后服务及发票等),以及转让的债权是否有抵押、担保,并查看相关的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是否有影响相关从权利转让的特别约定,并根据情况要求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或重新保证。
第三,债权转让通知。
不论是否已经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一项债权转让都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具体操作应由债权人出具书面的《债权转让通知》,并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或由债权人委托受让人通知债务人。
第四,要注意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时间。
债权人转让债权须与受让人达成转受让债权的协议。达成协议只是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合同成立后,债权人应及时地将债权转让的实事用合适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须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内容,此时,转让合同开始生效。所以,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具备之时,也就是生效时间的开始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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