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种情形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在下列情形中,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足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利益,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4、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暴力胁迫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违章指挥强令劳动者作业;6、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7、劳动者非因工负伤或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另行从事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用人劳动与劳动者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10、企业因重整、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客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调整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的;11、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续订条件续订,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1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的;
13、用人单位单方调岗,降低了劳动者薪酬水平,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
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和标准
1、计算方式:
n×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n为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折算一个月,不足半年折算半个月,超过半年折算一个月计算
工作年限相关特殊计算方式:如果劳动者非本人原因产生的工作调动,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计算经济赔偿金应当把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与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如果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入职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在2008年1月1日后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如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岗或培训后仍然不能胜任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计算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十二个年。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计算标准;所谓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指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情形下应得的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但是如果劳动者在离职前,用人单位处于特殊的状态下(比如停业整顿、停工待岗、医疗期),按月所发放的仅仅为基本生活费,计算经济补偿金时离职前的平均工资计算标准应当按照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