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基层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机构。特点是采用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的代表兼职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行政代表由企业行政方面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以就企业劳动争议进行调节,那么,法定调解的机构还有哪些呢?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如下:
一、劳动争议调解的法定机构有哪些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以下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的群众性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行政方由企业方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指定。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一般设在企业工会。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规定 第二章 调解组织:
第七条 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总公司、总店)和分厂(分公司、分店)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
(二)企业代表;
(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员〉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法定。
代表人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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