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助劳动关系调解的程序及说明
一、调解申请的咨询
当事人申请调解需要咨询时,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七日内,与我处劳动监察协理员联系(管委会1104室,电话、传真87547332)。
调解的申请需在当事人利益被侵害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由该部门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
二、调解工作的程序
1.劳监部门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检实。我处的劳动监察协理员协助调解工作。
2.调解员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进行公正调解。
3.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
三、调解期限
调解期限,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调解不成,当事人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可以凭调解意见书,向劳动争议仲载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