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被申请工伤认定的个体工商户依法被注销后如何认定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1-18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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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京劳社工复[2006]164号关于被申请工伤认定的个体工商户依法被注销后能否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请示的批复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被申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工复[2006]164号
关于“被申请工伤认定的个体工商户依法被注销后能否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请示”的批复
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被申请工伤认定的个体工商户依法被注销后能否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请示》(京兴劳社工文[2006]2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工伤认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对企业职工或者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受伤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十五条关于工伤范围和视同工伤范围的规定情形,作出能否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结论,是维护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工伤保险权益的重要环节。只要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受伤时,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没有依法被注销,且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申请是自受伤之日起1年内提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都应依法受理并作出受伤职工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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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注销后能否做出工伤认定?
如果公司注销后未按规定支付工伤赔偿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的投资人等有关责任人来承担工伤赔付的责任;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可以及时去申请,再依法要求公司注销后的有关责任人和社保经办机构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中,个体工商户注销了,还能不能确认劳动关系,有何法律
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有以下规定: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