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调查立案公告应该包括什么内容?
更新时间:2018-01-04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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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都知道,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外经贸部提起反补贴调查申请。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反补贴调查的,如果是经审查决定进行立案调查的,需要进行公告!那么,反补贴调查立案公告应该包括什么内容?找法网小编在下文告诉您答案!
什么情况下需要出反补贴调查立案公告?
外经贸部决定不进行立案调查的,不得公布调查申请。
经审查决定进行立案调查的,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商、进口商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和出口国(地区)政府。
反补贴调查立案公告应该包括什么内容?
立案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书概要及外经贸部对申请的审查结果;
(2)发起调查依据材料的概要说明;
(3)发起调查的日期;
(4)调查产品出口国(地区);
(5)调查的产品;
(6)调查期;
(7)调查机关进行实地核查的意向;
(8)利害关系方的不应诉将承担的后果;
(9)利害关系方提出意见的时限;
(10)调查机关的地址及联系方式。
提醒:
1、立案调查的决定一经公布,外经贸部应将申请书公开部分提供给已知的出口商和出口国(地区)政府。
2、反补贴调查的立案日期为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反补贴调查立案公告应该包括什么内容?”的全部内容。 立案公告应当载明 申请书概要及外经贸部对申请的审查结果、发起调查依据材料的概要说明、发起调查的日期等方面的内容。同时要注意的是,反补贴调查的立案日期为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今天的内容就介绍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反补贴调查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咨询找法网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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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全文共13个部分163条。具体的法律条文内容我就不在此向你赘述了。我主要向你介绍几个这次司法解释中的新亮点、新变化。1.五种行为不可诉,以防滥诉。为明确可诉行政行为的界限,保障行政诉讼救济渠道的实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司法实践,司法解释增加规定了以下5种不可诉的行为,即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过程性行为、协助执行行为、内部层级监督行为、信访办理行为。2.管辖改革解“主客场”问题,司法解释这次明确规定了管辖异议处理程序制度。3.明确受案条件减少干预可能。4.负责人不能出庭说明理由。主要的变化即为以上4点,你可以对此进行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