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不愿随生母生活 父亲起诉变更抚养权获准
更新时间:2015-04-22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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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七年前,法院判决女儿跟随母亲生活,七年后,母亲拿刀威胁要带走女儿,父亲含辛茹苦将女儿拉扯长大,却要被前妻从身边夺走,一怒之下,将前妻告上法庭,诉请变更女儿抚养权。
近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女儿变更为由父亲抚养。
刘某某与郭某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于2000年诞下一女,取名刘XX。婚后,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于2008年离婚,法院判决婚生女刘XX跟随母亲生活。判决生效后,刘某某将女儿刘XX带到其母亲打工处,不料郭某某拒绝接收女儿,无奈,刘某某只能将女儿刘XX带回家,由其独自抚养至今。
“她如此狠心,我是绝对不可能跟她的。”刘XX表示,郭某某小时候狠心不要她,没有尽过做一天母亲的责任,她不愿意跟随母亲生活。2014年,郭某某从外地务工回来,要把女儿带到外地生活,谁知女儿死活不肯走。2014年12月,郭某某带着匕首再次来到刘XX的学校,扬言只要女儿不和她走,便把她杀死,在公安机关的介入下,才平息了一场闹剧。
为了给女儿一个平静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刘某某决定夺回女儿抚养权,2015年2月将前妻郭某某告上法庭,诉请将女儿抚养权变更为由自己抚养。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在原、被告离婚时,虽经法院判决小孩刘XX由被告郭某某抚养。但事实上,原告将刘XX交予被告时,被告拒绝接收刘XX,因此刘XX一直随原告刘某某生活,被告郭某某未尽抚养义务。刘XX现年满十五周岁,其愿随原告刘某某生活,且原告又有抚养能力,故原告刘某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小孩抚养关系变更后,被告郭某某应承担小孩抚养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2)、(3)项的规定,判决将原、被告婚生女刘XX变更为由原告刘某某抚育,被告郭某某每月给付抚育费200元至刘XX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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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生父母离婚,生母再婚,遂要求要回妹妹的抚养权。如果强行剥夺我生母对妹妹的抚养权
孩子抚养权的确定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