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1993】30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93-11-03
施行日期:1993-11-03
时效性:已失效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