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财产分割 遵循“写了谁的名字就归谁”的原则

更新时间:2015-09-25 14:5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同居财产分割遵循“写了谁的名字就归谁”的原则

   案例:陈丽和王威是一对同居时间长达10年的男女。在结束同居关系后,分手时就“共同财产”的分割闹出纠纷。王威称陈丽是曾经与他共同生活了10年的“妻子”,只不过他们并没有领结婚证,如今感情不和,就只能分手了。王威说,他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10年,有3位邻居也对此出面作证,外人都以为他们是领过证的夫妻。

  他们两人一起生活时,陈丽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一套房产,房产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在供楼过程中,男方也确实不定期将楼款存入供楼账户中,并一直交纳物管费、水电费。

  在审判过程中,一审法院根据物管费、水电费等相关证据,以及邻居证言、双方的共同记账,认定双方存在同居关系。法院认为,房产的交款人、抵押人等都显示为陈丽,没证据显示王威是共同购买人,因此房产应认定属陈丽所有;但是,证据也显示王威多次在陈丽的账户存款,共计50多万元,这部分应认定为王威为陈丽购买房产的出资。根据这一认定,一审法院最后判令陈丽将50多万元归还王威并支付利息。

  解析: 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虽然房产登记在女方一个人的名下,但是男方只要证明他和女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就能适用这一司法解释,从而以出资大小、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来争取自己的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同居关系中如果财产在一方的名下,法院将按照“写了谁的名字就归谁”的原则来处理。如果另一方主张将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则必须举出充足的证据证明哪些部分是属自己投入的或自己所有的。因此,解除同居关系时主张分割对方名下的同居共有财产时,负有沉重的举证义务,这通常是较困难的,一旦不能举证,分文难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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