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寿县法院新桥法庭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原被告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下“偷食禁果”,并同居一段时间,至此,无法共同生活下去的双方对子女抚养达成协议,同居关系劳燕分飞。
原告李某诉称:双方于2012年春天经人介绍与被告吴某相识,当年秋天按农村风俗结婚,2013年5月1日生育一子,至今未领结婚证。2014年夏天双方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后,吴某回其娘家,至今未归,对孩子不管不问,孩子至今由本人带着。为此,特具状起诉,要求判令非婚生子李某甲由本人抚养,吴某给付子女抚养费。
吴某口头辩称:同意原告的诉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非婚生子李某甲由李某抚养,子女抚养费自行承担;吴某依法享有探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