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的起诉状中,原告需详细列明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以及住址。
诉讼请求中,要清晰地提出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用的请求,并明确提出诉讼费用的承担方。
事实和理由部分,应详尽陈述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事实、财产状况、子女的情况,并依据对方的经济状况合理提出抚养费的数额。
这些信息的准确表述,对于法院判决的公正性至关重要。
诉讼请求是起诉状中的核心部分,其中需详细说明以下几点:
1.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同居期间所取得财产的分割;
2.明确提出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如请求判决女儿由原告抚养,并具体列出被告应支付的抚养费金额;
3.提出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通常请求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部分要完整地反映双方同居的事实,包括同居的时间、过程以及期间所生子女的情况。
要列明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共同购置的房产、车辆、家具等。
如果请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应当详细陈述对方的经济能力和支付能力。
这部分内容的详实与否,直接关系到法院能否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对案件的判决具有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