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之后是否存在事实收养关系

更新时间:2018-12-19 13: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实践中,如果收养关系已登记办理,那么收养法之后是否存在事实收养关系?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许多人在收养了弃婴等被收养人后,并未前往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此时存在的收养关系为事实法律关系。实施法律关系在收养法颁布前是存在且合法有效的,99年后我国颁布了新的收养法,那么收养法之后是否存在事实收养关系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收养法之后是否存在事实收养关系

  中国有不少收养关系并非签订书面收养协议,也不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而是事实收养关系,如果收养事实发生在《收养法》颁布之后,这样的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1999年实行的新修改收养法时已经将收养关系的成立限定在“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所以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应当是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同样的,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也予以默认,《收养法》颁布后没有经过登记的收养是不受到法律保护,不过因为事实收养关系的大量存在,不承认事实收养关系又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在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部分第28条有如下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δ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收养之后是否存在事实收养关系

  99收养法的颁布是在98年,而《意见》112号是在84年,《收养法》是法律,《意见》属于司法解释,根据法律的效力高低和新法优于旧法,合法的收养关系应当办理登记。另外律师提醒:如果事实养关系的各方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可以通过要求送养人支付抚养被收养人的抚养教育费用到达补偿,或者要求成年被收养人支付该笔费用。律师特别指出的是收养被拐卖的儿童的事实收养人是无权要求返还抚养费用的,并且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事实收养关系如何处理

  对于事实收养关系问题,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第29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的,应予承认。解决收养纠纷或有关权益纠纷时,可依照婚姻法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地处理。可见,此规定是承认事实收养关系的。

  1991年原《收养法》出台后,收养关系的建立必须登记或者进行公证才建立。对于事实收养关系,1993年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规定,收养法(此处是指1991年原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能否办理公证,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认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协议或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时成立。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发布的《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收养法>的通知》第2条规定,收养法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解除收养关系的,应适用收养法。

  1998年新修订的《收养法》将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都规定为以登记为准,未经登记的,不承认事实收养。但是司法部2000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对原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事实收养,公证机构仍按《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规定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法国人收养公证仍按照我部公证司《关于为法国公民办理收养公正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因此,处理事实收养关系应特别注意不同时间段的具体规定。

  三、收养有哪些类型

  1、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

  以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终止为标准,收养可以分为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

  完全收养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解除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养父母养子女间发生等同于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

  简单收养也称不完全收养,是指被收养人在与收养人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同时,与其生父母之间仍然保持父母子女关系。

  2、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

  以收养人的人数的标准,将收养分为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

  共同收养是指夫妻双方收养子女的行为。如我国《收养法》规定,夫妻不得单方收养子女。

  单独收养是指收养人为一人的收养,主要是指无配偶的收养(即独身收养)。

  3、私法收养和公法收养

  私法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实施的收养行为,它直接发生亲属关系的改变或转移。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收养形式。

  公法收养是指国家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慈善机构依法收留养育孤儿、弃儿,它不发生法律上的亲属关系转移。

  4、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

  以收养是否依法成立为依据,将收养分为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

  法律收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成立的收养。

  事实收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当事人以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父母子女关系,但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中国有条件地承认事实收养。事实收养未经法定程序,当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鉴于我国的具体情况,在有关收养的法规和政策颁行前,成立收养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事实收养并不违法。在收养法规和政策颁行后的事实收养,则是违法的。

  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事实收养,应采取不同的态度和对策:

  (1)过去已经形成的事实收养,凡不违背收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道德的,应予承认。当事人要求补办法定手续的,应予补办。

  (2)因不符合收养条件,公证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当事人自行收养的,不予承认。如确实符合收养要件,可在补办公证或登记后承认其效力。

  5、有效收养和无效收养

  以收养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件而产生法律效力为标准,将收养分为有效收养和无效收养。

  有效收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收养。

  无效收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收养登记审批程序收养登记审批程序件,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收养。

  6、生前收养和遗嘱收养

  生前收养是指收养人生存在世期间收养子女建立法律拟制血亲的行为。

  遗嘱收养是指收养人利用遗嘱方式确定其养子女的行为。由于遗嘱收养侧重于继承和传宗接代,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养育和保护,各国收养法一般均采用生前收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收养法之后是否存在事实收养关系的相关内容。综上,收养法将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都规定为以登记为准,未经登记的,不承认事实收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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