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记录可以作为离婚证据吗

更新时间:2021-06-28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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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现在很多人都不喜欢打电话,往往会选择用微信,或者是用短信用文字来沟通,在这种时候,许多人吵架,可能也不会运用电话来吵架,所以有些时候会有人在短信中发出离婚的请求,那短信记录可以作为离婚证据吗?以下由找法网编辑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

短信记录可以作为离婚证据吗

  最新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但是手机是比较新的事物,立法上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法院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识,目前国内法院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判决,因此短信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证明。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依据您的描述,在您起诉离婚时,可以将这些手机短信记录作为证据使用,证明您的丈夫存在过错。

  二、离婚的途径

  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协议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离婚意思表示、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

  诉讼离婚,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离婚,同时会裁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归属等问题。

  三、离婚的抚养费怎么算

  离婚抚养费的计算如下: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当起诉离婚时,手机短信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证明的丈夫存在过错。立法上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法院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识,但是短信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证明。以上便是找法网编辑为您找到的短信记录可以作为离婚证据吗的相关内容。如果有其它的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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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是可以作为电子证据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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