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前提是双方都有共识愿意离婚,两人一起到大陆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通常就是原来办理结婚登记的办理涉台婚姻机关)申请,这个单位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而且对于未成年子女如何扶养和双方的夫妻财产分配问题已经作好适当的处理后,就会发给离婚证。
申请协议离婚时,台湾配偶要准备身分证、台胞证、结婚证、个人二吋半身照片八张(包括之后办理离婚公证书时要用的),大陆配偶则要准备身分证、户口本(上面必须记载为已婚)、结婚证、个人二吋半身照片两张。此外还需要准备协议离婚书一式三份。
公民有结婚的自由,同样也有离婚的自由。《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结婚后,男女一方又和别人登记结婚或共同居住在一起生活;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也就是说对家庭人员进行打骂、捆绑、挨饿或不管不问、丢弃;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在进行劝说后,还继续有此行为;
4、感情不和或在异地,两年分居,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形。这两年时间是持续不间断的,如果中途有共同生活,那么也不是两年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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