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般是在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的。根据我国婚姻登记的相关规定,离婚手续应在户口所在地办理。不过,离婚除了在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还可以去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办理,而管辖法院不一定是户籍地法院。《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的夫妻常年居住在异地生活工作,感情不和离婚时,可以在对方连续居住超过一年时间的居住地进行起诉离婚。这里需要的材料就是由派出所或者街道办、居委会(村委)开开具的《居住证明》。因此,离婚手续可以到户籍地办理,也可以到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办理。
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分别是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已经就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还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的意见。
只有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自愿,但就子女、财产等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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