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业律师代理参与案件的调解诉讼,除每件收取3000-5000元的办案手续费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协商收费:争议标的另加收费比例。
1万元以下免收
1-10万元(含10万元)标的额×(6%-9%)
10-2020万元(含20万元)(标的额-10万元)×(4%-8%)+(1-10万元部分收费)
20-50万元(含50万元)(标的额-20万元)×(3%--6%)+(1-10万元部分收费)+(1-20万元部分收费)
50-100万元(含100万元)(标的额-50万元)×(2.5%-5%)+(1-10万元部分收费)+(10-20万元部分收费)+(20-50万元部分收费)
1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标的额-100万元)×(1%-2%)+(1-10万元部分收费)+(10-20万元部分收费)+(20-50万元部分收费)+(50-100万元部分收费)
1000万元以上(标的额-1000万元)×(0.5%-1%)+(1-10万元部分收费)+(10-20万元部分收费)+(20-50万元部分收费)+(50-100万元部分收费)+(100-1000万元部分收费)
不可以。离婚案件当事人无特殊情况必须亲自到庭。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委托律师代为诉讼的,当事人不必亲自出庭。但是,离婚案件比较特殊,它直接涉及身份关系,离婚与否,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感情是微妙复杂的,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出庭的情况下,才便于审判人员对此做出判断。此外,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离婚或者不离婚,应由双方当事人来决定,不是诉讼代理人所能决定和表达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据此,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即使对代理人进行了特别授权,也必须出庭参加诉讼。如果确有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自己的书面意见,由法院根据客观情况来确认是否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九条规定: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收费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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