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19-06-16 11: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1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2000年1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 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实施稽查应当遵守《稽查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被稽查人”是指《稽查条例》第三条所列企 业、单位。其进出口活动包括:

  (一)进出口申报;

  (二)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

  (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交验;

  (四)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

  (五)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 口;

  (六)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七)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

  (八)暂时进出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九)其他进出口活动。

  第四条 海关在下列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 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稽查:

  (一)减免税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

  (二)保税货物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限内,或自复运出境放行之日起3年 内或经批准转为一般贸易进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

  (三)除本条(一)、(二)项所列货物以外的进出口货物在办结海关手续 之日起3年内。

  第二章 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

  第五条 被稽查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 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和编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 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记 录和反映进出口活动。

  第六条 被稽查人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保管期限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按照国家 财政部门规定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被稽查人,应当将计算机储存的会计记录 打印成中文书面会计记录,与软件说明书、磁盘等介质一起按前款规定保 管。

  第七条 被稽查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海关稽查期限保管进 出口报关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被稽查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进出口货物的购买 、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库存情况的书面资料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等会计报表。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九条 海关实施稽查3日前,应当制发《海关稽查通知书》(见附件 一)通知被稽查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 知,径行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

  (一)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的;

  (二)被稽查人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电算化资料、 报关单证等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及进出口货物可能 被擅自转移或毁弃的;

  (三)情况特殊海关认为有必要的。

  海关径行稽查的,应当将《海关稽查通知书》当面送达被稽查人。

  第十一条 海关实施稽查应当组成不少于2人的稽查组。海关工作人员 进行稽查时,应当向被稽查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

  第十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进行稽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

  (一)海关工作人员与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 系的;

  (二)海关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与被稽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海关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与被稽查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 海关稽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被稽查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对海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但在海关 作出回避决定前,有关海关工作人员不停止执行稽查任务。

  第十三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被稽查人应当配合海关稽查工作,其法 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代表应当到场,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与被稽查人有财务往来或者其他商务往来的企业、单位 应当配合海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如实反映被稽查人的有关情况,提供有 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海关工作人员查阅、复制被稽查人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时,被稽查人应当按海关要求提供并协助清点。被稽查人实行会计电算化 管理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供记账软件、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被稽查人所在地不具备查阅、复制工作条件的,经被稽查 人同意,海关可以在其他场所查阅、复制。海关需要异地查阅、复制时, 应当填写《账簿单证调审单》(见附件二),由双方清点、核对后在《账簿 单证调审单》上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 海关工作人员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后, 被稽查人应当在复制的账簿、单证上签字、盖章。

  第十七条 海关工作人员检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进出口货物 存放场所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代表人应当 到场,按照海关的要求开启场所、搬移货物,开启、重封货物的包装。检 查结果应当由海关工作人员填写《检查记录》(见附件三),并由双方在《 检查记录》上签字(盖章)。

  第十八条 海关工作人员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 其他有关人员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见附件四),并由询问人和被询 问人签字(盖章)。 [page]

  第十九条 海关向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被稽查人的存款账 户时,应当持有《协助查询通知书》(见附件五)。《协助查询通知书》应 当经海关关长批准,并加盖海关印章。

  第二十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 、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暂时封存被稽查 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海关暂时封存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 资料时,不得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嫌疑的 ,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封存被稽查人的有关进出口货物。

  海关工作人员对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实施暂时封存和对 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实施封存时,应当出具《封存通知书》(见附件六) 和加贴海关专用封志。海关工作人员和被稽查人对封存物清点后应当在《 封存通知书》所附清单上签字(盖章)。

  第二十一条 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封存的账簿、单证等有 关资料和货物,经稽查排除违法嫌疑的,应当立即解除封存,并制发《解 除封存通知书》(见附件七)通知被稽查人。

  第二十二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可以扣留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 料和进出口货物。

  第二十三条 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提出稽查报告。稽查报 告报送海关前应当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

  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海关。逾 期未提交的,视为无意见。

  第二十四条 海关应当在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 结论》(见附件八)并送达被稽查人。

  第四章 海关稽查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经海关稽查,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应当从缴纳税 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被稽查人补征。因被稽查人违反规定而造 成少征或者漏征的,海关可以在3年内向被稽查人追征。必要时,经海关关 长批准,可以通知银行在被稽查人存款内扣缴。

  第二十六条 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 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海关在对被稽查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 稽查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被稽查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对于符合《海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规定的听证申请,海关 应当按规定受理。

  第二十八条 被稽查人逾期不履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 处罚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涉嫌走私犯罪或者得其他犯 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不构成走私罪的走私行为,或者构成走私罪但 不起诉以及免除刑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被稽查人有《稽查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所列行为 之一的,海关应当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见附件九)交被稽查人。逾期 未改的,海关分别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和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被稽查人有《稽查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列行 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海关取消其报关资格,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本条所称负有直接 责任的主管人员是指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指定代表、主要负责人以 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被稽查人的财务人员 、仓库管 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相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国家公务员 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使用的格式法律文书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定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稽查通知书(略)

  附件二:账簿单证调审单(略)

  附件三:检查记录(略)

  附件四:询问笔录(略)

  附件五:协助查询通知书(略)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海关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17661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海关稽查大概是什么意思
针对涉嫌走私进出口贸易之类的排查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稽查去海关协查案件带什么文书
你好,需结合具体案情确定
海关稽查科可以抓人吗?
法律分析:有可能是涉嫌海关管辖的案件。海关抓人最长可以关押一个月左右,对于被拘留人,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
海关稽查辅助人员怎么样
你好,需结合具体案情确定
稽查与核查 有机融合 海关
要看实际侦查情况
减免税进口设备移作他用,被海关下达稽查结论
建议积极补缴相关的税款,或者将相关材料交给律师进行分析具体应对方案! 如还有不明,建议带着相关材料当面详询,可以为当事人作一个详细的案件分析和解决方案,本律师将
袭警罪走到检察院怎么取保候审
袭警罪在检察院阶段,常见的处理方式包括申请取保候审。选择处理方式时,应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嫌疑人个人状况及法律程序要求,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离婚要户口薄和结婚证吗
离婚时,通常需要提供户口薄和结婚证。如无法提供,常见处理方式包括:1)前往相关部门补办或开具证明;2)向法院说明情况,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裁定。选择处理方式时,应
遇到别人的车,对方要求换门怎么办
协商不成,通过法律解决
公司发通知,让我这个5月底走,该不该打辞职报告.打完是等三十天走,还是现在最后一天就走
提交辞职报告后应等30天离职。操作建议:1.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确保表达清晰、准确。2.与公司沟通离职事宜,包括工作交接、薪资结算等。3.等待30天期满,期间继续
你好,我开车正常行驶,自行车横穿马路,被撞了怎么判责任
您好,交通事故责任判定复杂,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先报警并保护现场,交警会调查后判定责任。若自行车违规横穿,可能承担主要责任;若机动车有超速等行为,也需承担相
在物流公司干了三天不想干了算我自离怎么办
公司不办离职,可申请劳动仲裁或投诉。劳动仲裁需准备相关证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投诉则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等待调查处理。两种方式均可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我在超市买的酒过期了
为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障,首先保留购买凭证和过期酒的证据。其次,向超市提出索赔要求,并保留好相关沟通记录。若超市不予理睬,您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途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