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新修改的《选举法》作了明确,选举人大代表,“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法律这样的规定,真正为差额选举提供了有序竞争的依据。因此,本人认为:“实行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是真正意义上的差额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就应该从完善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抓起。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民意。过去,没有这条规定,尤其是选民在直接选举县(市)人大代表时,选举委员会只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这些情况,大多是候选人的工作简历,选民只知其名,不知其人、其情。在选举中,由于对候选人的情况不了解,难免选民只能闭着眼睛乱划写、乱投票。于是,出现选民厌选情绪也在所难免。
如今,选举有了“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并回答选民问题”这条规定,作为选举组织者的选举委员会,就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让候选人与选民直接见面,向选民发表参选演说,回答选民提问。这样做,一是可以使选民更多地了解候选人,以便选民作出正确的选择,把自己认为最合适的人选为代表;二是可以优胜劣汰,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三是可以防止组织者一些不负责任的搞人为的陪选;四是也可以让候选人有所鞭策,真正选上代表后,不负选民重托,认真履行职责;五是还可以使落选者心服口服,找出自己的不足。
总之,抓好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是完善和真正实现差额选举的有效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