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不失为债务抵押的一种好的方式,如果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抵押人还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对被抵押的传播形成占有权。一般船舶抵押债款都会对船舶进行登记,那么船舶抵押是登记生效吗,船舶抵押流程是什么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船舶抵押是登记生效吗
船舶抵押权登记指船舶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就船舶抵押权变动的有关事项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船舶登记机关依法在船舶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活动。由于《海商法》第13条的文字表述,有种观点认为船舶抵押权登记仅指“设立”登记。
而我们认为,根据《船舶登记条例》的第6条的规定“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综上,船舶抵押是登记后生效的。
二、船舶抵押流程是什么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4)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及其复印件;
(5)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6)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7)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8)双方对船舶价值认可的确认书及其复印件;
(9)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对资料完备性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审批补正通知书》。
6、对申请人递交的复印件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应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署明受理人及日期,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7、受理人受理后,填写《船舶登记审批单》并相关申请材料送审核人。
(二)初审
初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复审人。
(三)复审
复审人对相关材料及初审人的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四)审批
审批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船舶登记审批单》上签注审批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退还初审人。
(五)办理与告知
1、审批人审批同意的,由初审人制作或交专门制证、校核人员制作《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
2、审批人审批不同意的,由初审人制作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的《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
3、办理完毕后,初审人应进行登记。
4、初审人将《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或《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转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进行登记。
5、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
(六)归档
办理完毕后,初审人应及时将《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申请材料、《船舶登记审批单》、《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或《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附本或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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