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托运人未通知或通知有误的,承担不利责任
托运人必须负担因此对自己产生的不利益,即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
这里只要有造成危险的可能,承运人就可以做出处理。既然托运人对此应自负责任,该损失也就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2、托运人未通知或通知有误致承运人损害的,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若托运人已告知承运人,或承运人通过其他途径已了解到危险货物的性质,但仍同意装运的,托运人对承运人因此所受的损害不负责任。
3、运人知道并同意运输时的托运人责任
当承运人知道危险货物性质并已同意装运时,仍然可以在该项货物对于船舶、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
这里应注意的是,必须是“构成实际危险”,即危险已发生或危险几乎就要发生,若仅有发生的可能,则承运人应不得做出处理;仅当危险货物对于船舶、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承运人才能做出处理。这时对托运人的货物造成的损害并不由托运人自己承担,而是列入共同海损,由各受益方分担。
4、向主管机关申报手续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
5、妥善包装危险物品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