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更新时间:2019-01-02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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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于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各国法律几乎都无例外地规定,船舶优先权必须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来行使。我国《海商法》第28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应通过法院扣押并支配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也就是说,虽然船舶优先权根据法律规定随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而当然产生
对于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各国法律几乎都无例外地规定,船舶优先权必须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来行使。我国《海商法》第28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应通过法院扣押并支配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也就是说,虽然船舶优先权根据法律规定随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而当然产生,但是,海事请求人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司法程序对船舶扣押、拍卖、进行债权人登记,按优先受偿顺序分配价款,从而使其权利得以实现。不得擅自扣押和拍卖船舶。
关于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及受偿顺序。我国《海商法》第22条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优先权: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劳动合同产生的工资、其它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同时,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即有关债权产生之日)起一年不行使,船舶优先权则消灭;船舶转让时,购船人可向法院申请公告,自法院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人未主张权利的,船舶优先权亦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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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灭失后,船舶优先权会消灭吗?
海事请求权是指基于海商法而提起的请求权,海商法调整的两大对象是船舶关系和运输关系,那么海事请求权也就有相应的区分,对于船舶关系而言,就有基于船舶所有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等的海事请求权。
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
主债务的诉讼时效过了之后,抵押期限也过了,期限一般为三年,过了期限抵押权就消灭了你的船舶上就没有加载负担了,就可以自由处分了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所有权区别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点如下:
1、法定性:船舶优先权是依法律明文规定而产生的,即它不是由当事人自行在合同中约定产生,而是由法律明确规定所赋予的权利。
2、追及性:追及性是指一旦产生船舶优先权,优先权就依附于物并且不因所有权转移等情况的变化而改变。该特性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3、最优先受偿性:优先受偿性是担保物权基本特征之一。船舶优先权在其他优先权之前最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