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各国法律几乎都无例外地规定,船舶优先权必须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来行使。我国《海商法》第28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应通过法院扣押并支配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也就是说,虽然船舶优先权根据法律规定随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而当然产生,但是,海事请求人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司法程序对船舶扣押、拍卖、进行债权人登记,按优先受偿顺序分配价款,从而使其权利得以实现。不得擅自扣押和拍卖船舶。
关于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及受偿顺序。我国《海商法》第22条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优先权: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劳动合同产生的工资、其它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同时,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即有关债权产生之日)起一年不行使,船舶优先权则消灭;船舶转让时,购船人可向法院申请公告,自法院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人未主张权利的,船舶优先权亦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