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况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0-12-25 19: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作为一名劳动者,我们在进入一家新的工作单位的时候是需要和对方签订劳动合同的,这样才能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也能够有法所依。那么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整理了约定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况有哪些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约定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况有哪些

  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在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员工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1)支付违约金,即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损害赔偿,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3)继续履行,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4)其他补救措施。

 约定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况有哪些 

  二、违约金法规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1、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用人单位可以主张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比如说在培训服务期间、竞业限制两种情况可以约定。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约定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况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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