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更新时间:2019-07-30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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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的情形存在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债务。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的一个概念,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的情形存在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
中止履行合同债务。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的一个概念,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均作了专门规定。我国原来没有不安抗辩权方面的法律规定①。合同法在借鉴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同时吸收了英美法中默示违约制度的合理因素,在第68条对不安抗辩权制度作了规定。相对于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我国合同法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突破和创新。一是扩大了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法国民法典规定的不安抗辩权,仅适用于买卖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作为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并没有限定适用的范围。从而使不安抗辩权与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构成一个完整的抗辩权体系。二是放宽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对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一般仅限于一方当事人财产恶化,有不能对待给付的危险。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既包括当事人财产恶化,还包括恶意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和其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给债务人提供了更广泛的保障。三是完善了不安抗辩权的救济制度。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可以拒绝履行债务;如对方在合理的时间内没有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还可以解除合同,从而弥补了传统上不安抗辩权仅有
迟延履行效力,不能采取解除合同等补救措施的不足,更有利于当事人采取积极的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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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并分析?
如果先履行方没有确切证据而错误地行使不安抗辩权,导致合同中止履行,那么先履行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必须确保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并谨慎评估风险,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损失。
不安抗辩权的责任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是暂时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操作包括:1. 确信对方难以给付时,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2. 通知对方并提供确切证据。3. 对方提供担保或恢复能力后,先履行方应继续履行。4. 对方无法提供担保,先履行方可选择解除合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所承担的义务
行使不安抗辩权需履行通知义务。操作包括:1. 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2. 指出对方提供担保的合理期限;3. 对方在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