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第一百四十二条 承租人向出租人交还船舶时,该传船舶当具有与出租人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但是船舶本身的自然磨损除外。船舶未能保持与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光船租赁合同。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1983年12月17日 国务院发布)第二十条 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出租人。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