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央企频频出手,收编地方国企,收编方式以无偿划拨为主流,当然,这种无偿划拨是一限定条件的,最典型的如兵装集团无偿入主天威,但同时承诺十一五期间投资金不少于150亿。现在有会计问题冒出来了:
1、 央企与地方国企联姻,是同一控制下的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答案是显然的,他们是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但《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六条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根据我的理解,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合并方与被并方是关联方,如果合并方与被并方不是关联方,则不构成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那么显然如果认定央企与地方国企合并是同一控制下合并,则必须认定他们是关联方,而事实是他们在合并之前不是关联方。当然,这一点我理解也许有误。
2、 央企以零价格方式合并地方国企,套用同一控制下的权益联营法会计规定,由于收购成本是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六条规定,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则央企在合并日要调整其资本公积,此举会调整央企的净资产,但不影响其股本或实收资本数。
3、 无偿划拨的前提往往有一些条件约束,这种购并实质上是种附义务的赠与,亦即在法律上,如何受赠方(央企)没有履行投资承诺,则地方政府有权收回地方国企,那么是这种情况下,当央企确认了受赠所得股权(资产),是否要同时确认受赠的义务可能带来的债务?还是仅仅作为一个承诺在表外披露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