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乘车受伤 公交公司赔偿

更新时间:2015-11-05 14:3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旅客运输关系中(包括出租车、公交车等),如果运输方不适当履行义务,既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又违反《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乘客可以选择适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索赔。

  案例:

  近日,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认定凭老年卡免费乘坐公交车的乘客属于消费者,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原告10万元。

  2013年6月,沈女士乘坐公交车回家途中,公交车与一辆私家车相撞,致公交车侧翻,包括沈女士在内的7名车上乘客在事故中受伤,其中沈女士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公交车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私家车驾驶员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14年2月,沈女士向奉化法院起诉,要求公交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8万元。

  沈女士作为公交车上乘客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否按照消法索赔,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公交公司认为本案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因为公交车属于公益性质的事业,而且沈女士乘坐公交车使用的是老年卡,属于免费乘坐,故其不属于消费者,不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索赔。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使用老年卡免费乘坐公交车是政府对70岁以上老年人施行的惠民政策,被告作为公交运输事业的经营者也享受了政府相应的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这并不改变被告作为服务提供者、原告作为消费者的身份性质。沈女士作为旅客、消费者在接受客车运输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被告公交公司作为该事故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经营者、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对提供服务时造成旅客、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摘自4月19日《人民法院报》)

  焦点:此案应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结果是否合理?

  意见:

  游会荣——在旅客运输关系中(包括出租车、公交车等),如果运输方不适当履行义务,既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又违反《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阎睿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白洪连——本案中,沈女士自上车时起就与公交公司成立客运合同关系,是一种消费行为,购买的是承运人的运输服务。其中用老年票可以免费是国家对于老年人的优待政策,不能因此而改变沈女士的消费者的身份,更不能因此而排除承运人作为运输合同一方应负有的对于旅客的安全保障义务。

  说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据此,《消法》主要调整为生活消费需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产生的关系;或者说是一种生活消费关系。这就是说,消费者既可能是亲自购买商品的个人,也可能是使用和消费他人购买的商品的人;既可能是有关服务合同中接受服务(如旅馆、运输、酒店、食品、劳务等各种服务)的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接受服务的非合同当事人。

  应指出的是,有偿方式并不是市场交易的单一表象,在消费领域,消费者使用和接受某种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可能并没有也不需要支付一定的对价,但这并不否定使用商品或接受一定服务的人是消费者。具体在本案中,原告沈女士使用老年卡免费乘坐公交车,在沈女士出示老年卡,司机允许其上车的一刻起双方对客运合同就已达成合意,客运合同已然成立并生效。沈女士虽然没有支付一定的对价,但仍属于接受客运合同服务的一方,具有消费者的身份性质。而公交公司作为提供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其本身也具有经营者的身份性质。

  在旅客运输关系中(包括出租车、公交车等),如果运输方不适当履行义务,既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又违反《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乘客可以选择适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索赔。

  首先,从运输合同角度看,当事人乘坐公交车已与该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具有在约定时间内将旅客运送到约定地点的义务。同时,《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若案件是因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当事人受伤,而当事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之情形的话,公交公司基于承运人的法定义务,对乘客即当事人的损失应予赔偿。

  其次,《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此种案件也可以从侵权角度来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故此种案件当事人也可选择侵权之诉,可以要求承保对方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由交通事故过错方即公交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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