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怠行权利 保证人免除责任

更新时间:2019-07-24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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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月20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令被告孙某向原告谢某支付货款15万元及违约金2万元,同时免除了被告廖某的保证责任。2006年8月13日,被告孙某向原告谢某购买了价值69万元的选矿设备,被告支付了货款54万元,尚欠1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

    2月20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令被告孙某向原告谢某支付货款15万元及违约金2万元,同时免除了被告廖某的保证责任

     2006年8月13日,被告孙某向原告谢某购买了价值69万元的选矿设备,被告支付了货款54万元,尚欠1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注明同年10月6日前付清,廖某作为保证人在欠条上签了名,欠条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限。付款期限届满后,孙某未付分文,谢某遂将孙某和廖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孙某收取货物后,未在约定时间向原告谢某支付货款,应承担继续履行并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被告廖某在为被告作保证时,三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限,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应认定廖某所作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6个月。在本案中,因原告不能证明其已在保证期限内向廖某主张了要求其承担责任的权利,故廖某的保证责任已依法免除,孙某因违约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只能由被告孙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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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免除债务人义务保证人
债务人失踪或下落不明,债权人可以提出提前履行债务
债权人免除本担保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否也
由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单方性、无偿性的法律责任,故对保证人尽了义务而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应该免除保证人一定范围内的保证责任。即是保证人在贷款合同履行期满后,向商业银行提供了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银行放弃或者怠于行使追偿权利而致使该财产不能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法院在其提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存续的基础是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信任,因而一旦发生债务人变动时,保证人一般不再为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贷款合同发生变更,又未获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时,保证人也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了这一点。但担保法解释的一些规定已突破了这些法理,表现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数量、价款、币种和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但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这说明保证债权的安全已成为担保法的首要价值取向,保证人对其承诺的保证义务负责,而不论合同内容是否已改变。  在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的贷款活动中,常常有协议以新贷还旧贷的情况发生。 在此活动中,保证人是否还承担保证责任呢?基于主合同主要内容变更,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的原理,以新贷偿还旧贷属于主合同变更,保证人除该变更协议知道并应当知道外,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旧贷的保证人又为新贷作保的话,那么保证人的责任不能免除。   ;在企业破产中,破产企业最大的债权人是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虽然银行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一般都采用担保贷款,但在贷款保证中,商业银行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破产后,如果不及时申报债权并告知保证人,那么保证人将在该债权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银行不能向保证人追偿,只能自己承受不良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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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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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钟前
你好,是在户口本上加名字还是在房产证上加名字?
您好有什么可以帮到您?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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