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装修、装饰物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6-12-13 16:0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一直是租赁纠纷的难点,特别是经出租人同意装修且装饰装修物与房屋本身已形成附合难以拆除时,出租人是否对装饰装修进行补偿,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那么,租赁房屋装修、装饰物如何处理?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物应如何处理?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分以下三种情形处理: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如果装饰装修物未形成附和,可以由承租人拆除,承租人应当对因拆除造成的房屋毁损恢复原状。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如果装饰装修物已经形成附和,应当根据合同解除的过错,分以下四种情形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当装饰装修的价值较大,客观上对出租人确有利用价值而出租人又不同意利用时,本着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则,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地平衡好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利益,要求出租人给付一定的装饰装修残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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