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租赁物并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
《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的符合约定的用途。”此条是法律关于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间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的明文规定,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依照合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第二,出租人所交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收益目的。
作为有偿合同的一种,一般认为租赁合同可以准用买卖合同关于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与出卖人所负担的瑕疵担保义务相同,出租人的瑕疵担保同样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和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负有担保义务,其有义务使租赁物在租赁期间保持符合良好用途。因此,在租赁物出现不符合用途或者妨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情形时,承租人对租赁物负有维修的义务。《合同法》第220条和第221条就是对出租人维修租赁物义务的明文规定,也租人该义务的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几项要件:第一,租赁物有维修的必要;第二,租赁物有修缮的可能;第三,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将修复事宜通知出租人。
(二)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租金的义务
《合同法》第226条规定了承租人的租金交付义务,租金是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对价,因此,支付租金就成了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2、不得随意转租的义务
《合同法》第224条规定了承租人不得随意转租的义务。该条第一项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第二项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占有租赁物,应当尽善良注意的义务保管租赁物;租赁物有收益能力的,承租人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法或通常规则保管好租赁物。承租人未履行该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以致于影响到租赁物正常使用、收益或返还租赁物的,根据《合同法》第222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合同法》第235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该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此条即为承租人的返还租赁物的义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