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荣苍物业公司与上海浙信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荣苍物业公司负责管理涉案房屋小区,本案上诉人(一审被告)赵锡沪通过二手房买卖获得涉案房屋,但一直拖欠物业费,直至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荣苍物业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物业费。一审被告上诉时称自己系通过二手房买卖获得涉案房屋,故没有看到过该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时因物业管理不当,自己放在家门口的东西失窃,一审原告应赔偿自己的损失后自己再支付物业费。
【法院判决】
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违约金,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问题】
通过二手房买卖获得房屋的,以不清楚前期物业合同为由,对物业服务合同提出质疑的,理由不成立,该诉求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