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1年至2006年期间与物业公司签了物业管理合同(2007年以后没有续签)是否已超过诉讼期限,是否应当予以驳回。
更新时间:2010-04-30 09:09:13
问题描述:
某业主一住房,在2001年至2006年期间与物业公司签了物业管理合同(2007年以后没有续签)。2004年底业主去了外地经商,行前将联络人及联络人的电话告知物业。2005年无人居住,当年未交物业费。2006年秋后外人入住后,从2006年起未欠过物业费。2010年3月物业将该业主告上法庭,要求交2005年的物业费并支付该笔物业费的三年滞纳金(2006-2008).
请问:该欠费是否已超过诉讼期限,法院是否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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