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期间?

更新时间:2016-11-29 17: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国合同法确定的检验期间有多种,且与质量保证期等概念规定在同一条文中,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检验期间的认识产生了很大的分歧,检验期间制度尚未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那么,什么是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期间?

  买受人对交付标的物的质量、数量等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间内向出卖人提出,此为买受人的检验义务。唯我国合同法确定的检验期间有多种,且与质量保证期等概念规定在同一条文中,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检验期间的认识产生了很大的分歧,检验期间制度尚未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拟对检验期间制度进行分析,并从解释论角度对相关问题作一探讨,以澄清认识上的误区。

  一、检验期间的制度设计:

  失权的法律后果

  交付与约定相符的标的物是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基本义务,但买受人亦应在约定或法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该期间即为买卖法上的检验期间,一旦买受人未在检验期间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或检验后未通知出卖人,即产生失权的不利后果。各国买卖法之所以确立具有失权效果的检验制度,从买受人的角度看,倘若其在接受货物时能及时提出异议,出卖人即可以在较短时间内采取修理、更换、重作等补救措施,不论在时间上还是效率上都较为可行,能够最大限度减少双方的损失。

  在实践中,大多是出卖人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后,买受人才以标的物存在瑕疵为由进行抗辩,而在此之前可能并未就质量问题与出卖人进行交涉,质量问题往往是其拒付货款的一个事由而已。并且在起诉之际,距离标的物交付往往已经有较长一段时间,如何判定标的物是否存在瑕疵成为困扰法官的一大难题:标的物现状与交付时的状况是否一致,标的物如果是消耗品已经不复存在或者加工成其他物品时如何确定标的物是否存在瑕疵等。因此,确立买卖法上的检验制度,买受人须在检验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亦是出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考虑。

  二、检验期间的实践争议:

  适用之混乱

  检验期间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既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法官酌定,买卖法还规定了两年的最长期间。这些不同的期间含义如何,相互之间的关系如何,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不同地区的法院有不同的做法。下面拟从几个案例出发,对相关问题作一探讨。

  案例一:正达公司与莘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当事人约定了机器质保期为一年,正达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应当是自收货之日起一年,检验期也应当是一年。在该案中,法院直接将质量保证期认定为了检验期。

  案例二:汉源公司与双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保修期为6个月,并按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货到工地,安装调试后止”,但该检验期间过短,买受人无法完成全面检验,因此原告可以在两年最长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而原告在收货后两年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应当视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了异议。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检验期间过短后,并没有另行确定合理期间,也未考虑保修期的约定,而是直接适用了两年最长期间。

  案例三:伟达公司诉瑞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伟达公司虽然主张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其未在合同约定的到货30天内提交书面异议,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货物的质量问题,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双方约定了三年的质保期,伟达公司如果有证据证明在质保期内电池有质量问题,可以要求瑞达公司更换,但这属于双方自行协商或另行起诉的问题。在该案中,法院认定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提出异议,否则即使未过质保期,也不能再以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提出异议。

  案例四:启测公司诉奥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一审法院以买受人未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质量异议,对其抗辩不予支持,而二审法院则认为双方没有约定检验期间时,买受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或质量保证期内提出异议,否则视为质量符合约定。

  检验期间为我国合同法所确认,该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不仅规定了约定期间、合理期间,还明确了两年最长期间以及质量保证期等,这种将各种期间杂糅在一起的立法,易造成实践中对上述各期间相互关系理解与适用上的混乱:在案例一,法院将质量保证期等同为了检验期;在案例二,法院在当事人有质量保证期约定的情况下,并没有考虑该约定而是适用了两年最长期间;在案例三,法院认为检验期间与质量保证期存在根本区别,两者不能混同;在案例四,法院认为当事人有质量保证期但无检验期间约定的情况下,还应受合理期间的约束。可见,司法实践对各期间的关系存在较大分歧,在适用过程中也有不同的判断标准。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试图缓解司法实务中的混乱,如明确了合理期间的判断标准、区分外观瑕疵和隐蔽瑕疵等,但对于各期间之间的关系并未涉及,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同的做法。

  三、检验期间的疑虑澄清:

  从解释论的角度

  检验期间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发挥着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职能,但其存在的各种问题得不到解决,不仅影响该制度功能的发挥,甚至会产生适得其反的后果。而合同法与买卖合同解释已经对检验期间作了明文规定,以下笔者在现行法的框架下通过解释论的方法对检验期间进行阐述,以澄清诸多相关疑虑,明晰该制度的适用。

  1、合理期间与两年最长期间的关系

  合理期间是长期以来困扰法官的一个难题,我国合同法在制定之初,也曾试图对合理期间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但基于法律概念的有限性,仍采纳了“合理期间”这一不确定的概念。合理期间的认定实际上是一个事实问题,法官在个案中的判断主要借助于“理性人”这一工具,即以“与当事人处于相同状况下的善意行为人”为标准,来最终确定检验所需要的时间。合理期间与两年最长期间的关系是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的问题,合理期间是从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存在瑕疵时起算,即买受人因自身负有检验义务,因为过失没有发现瑕疵或发现了却未通知出卖人的,便丧失了救济的权利;而两年期间则从收到标的物起算,与买受人的主观状态并无关联,是检验期间的兜底条款,两者并不存在相互转化或替代的关系。在实践中,不能以两年期间替代合理期间的适用,案例二中法院并没有确定合理期间,而是直接适用两年期间,认为只要在两年内提起诉讼即认为履行了检验通知义务,看似为了保障买受人的救济权,实际上不符合检验期间制度设定的初衷,对问题的处理有简单化之嫌。

  2、质量保证期的合理定位

  我国现行法对质量保证期并没有一个系统的规定,而是散见于各个单行法上,如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建筑法等等。显然,有明确质量保证期规定的大多是关系国计民生或者与广大消费者密切相关的领域,法律需要对这些领域的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的控制和把关。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也对质量保证期作了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各类买卖合同中自行约定质量保证期。在买卖合同中,质量保证期发挥着何种功能?约定了质量保证期,是否意味着买受人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异议即不会产生失权的后果?实际上,质量保证期是当事人对标的物质量的一种担保,它与检验期存在诸多差异,两者不能相互替代,在有质量保证期约定的情况下,买受人仍应受“理性经济人”的约束,在约定的检验期或法官确定的合理期间内提出瑕疵异议。在案例四中,一审法院仅以买受人未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异议为由对其抗辩不予支持的做法,虽然对于裁判结果而言并无影响,但从法理上看二审法院指出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或质量保证期都未提出异议,因而视为质量符合约定的裁判更为合理。同样的,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亦应审查买受人是否在检验期间内提出异议,否则即使质量保证期限未满,也不应支持买受人的异议请求。如案例三中,法院明确区分了检验期与质量保证期,检验期届满买受人便丧失主张异议的权利,买受人不得以此拒付价款。不过须注意的是,未在检验期内提出异议并不意味着买受人丧失了所有的救济权,仅仅是交付时不存在瑕疵,但不妨碍买受人针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求其履行承诺的处理义务,如要求出卖人进行修理、更换等。

  (原标题:试论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期间)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78463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买卖合同中的居间人是什么意思?
居间人,通俗地讲就是介绍人或者中间人。
专利审查中的待质检抽案是什么
审查员审查的申请会被抽查,被抽查到的申请就是待质检案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合同中不可抗力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沿袭了此规定。理论上通常认为不可
买卖合同无效,房产登记有效吗
处理买卖合同无效与房产登记问题,常见方式有:协商解决、法律途径确认合同无效、撤销房产登记等。选择时应考虑合同无效原因、证据充分性、双方意愿及法律后果等因素。
撒销房屋买卖合同怎么写
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具体操作因情况而异。若双方同意撤销,应签订书面撤销协议,明确撤销原因、时间等;若存在争议,可依据合同条款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提起诉讼
如何打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诉讼?
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的,首先应分析产生的纠纷的原因,是自己违约还是对方违约,违约责任是如何约定的。然后,根据案件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民间借贷和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一样的处理方式吗?
民间借贷和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方式不同。民间借贷纠纷,若双方能协商,则优先协商;无法协商的,可向法院起诉。买卖合同纠纷,首先看合同是否有约定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
房主欠银行钱过不了户现在房主找不到我们签的买卖合同还在房主手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如果房主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你们可以要求房主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根据你们实际遭受的损失来确定
给朋友帮忙,写了一份房屋卖买合同
你好,可以出具此类合同
你好,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具体格式是什么呢
法律分析: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房屋的具体信息、价款及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的方法等等。法律
太仓塑料助剂厂有限公司诉天津渤海塑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流程:1、确定管辖法院,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收集证据,书写起诉状;3、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根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