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的代为清偿与代理清偿区别

更新时间:2017-11-10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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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清偿与履行的意义相同,只不过履行是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动态方面观察的,而清偿则是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权的消灭的角度着眼的。那么,什么是合同履行中的代为清偿,代为清偿与代理清偿区别又是什么呢?找法网小编在下文为您解答!

  债务的清偿,无非在于使债权人满足其利益要求。如第三人的履行能使债权人满足,同时又对债务人没有不利时,原则上第三人的清偿应为有效。那么,什么是合同履行中的代为清偿,代为清偿与代理清偿区别是什么呢。关于这些问题,请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合同履行中的代为清偿

  债务本应由债务人清偿,但债务的清偿,无非在于使债权人满足其利益要求。如第三人的履行能使债权人满足,同时又对债务人没有不利时,原则上第三人的清偿应为有效。此种情形即债法或合同法理论中的第三人清偿制度,包括合同成立时约定或法定由第三人清偿以及合同成立后第三人的代为清偿。债权人对于第三人为清偿的履行行为,如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时,发生受领迟延的效果。

  二、代为清偿与代理清偿的区别

  (1)代理清偿系基于代理人与债务人之间代理清偿的合意,为任意行为。而代为清偿无须有此种合意,且既有任意行为又有法定行为。

  (2)代理清偿中给付的提出视为债务人自己提出,而且必须有清偿的效力直接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而代为清偿中给付的提出,仅对债权人而言,可视为债务人自己提出,且代为清偿的效力也有特殊之处。

  (3)在代理清偿场合,合同一般都因清偿而绝对地消灭。而在代为清偿情形下,合同关系仅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相对地消灭。

  (4)在代理清偿场合,代理人可能的利益损失依代理协议处理。在代为清偿场合,第三人的利益补偿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也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对于已经成立的代为清偿,还存在效力问题。对此,应区分情况加以考察:

  1.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考察。由于代为清偿系因第三人以为债务人的意思而为清偿,所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但在双务合同中,须双方的债务均获清偿,合同关系才消灭。此时除非第三人得代位债权人,否则债务人有债权证书的返还请求权。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代为清偿时,应负受领迟延责任。对此,债务人也可主张。

  2.从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考察。如果第三人系就债务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依清偿代位制度,在其可得求偿的范围内,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当然移转于第三人。如果为其他第三人,也可依约定而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位债权人。

  此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仅为一部分的清偿代位,则第三人所取得部分担保权的位序,应后于债权人剩余部分债权的担保权。

  (2)债权人对于第三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法定清偿代位,第三人取代债权人的地位系直接基于法律规定,故债权人对于第三人当然不负瑕疵担保责任。任意清偿代位,第三人取代债权人的地位无论是由于债务人抑或债权人的同意,都是为保证第三人求偿权得以实现,根本不可视同买卖,故债权人对于第三人也无瑕疵担保责任可言。

  (3)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有债权证书的返还请求权。如果仅为一部清偿代位,第三人可请求于债权证书中记入代位。我国目前可由第三人请求在负债字据上附记代位或请求给予代位的确认证书(或确认字据)。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有权指定清偿的抵充。

  (5)对于选择债务,在符合公平原则的情况下,第三人有选择权。如果第三人系依债权人的委托而代为清偿时,对于债权人可依委托合同约定请求费用的偿还或报酬的支付。

  3.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考察。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则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第三人有求偿权。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既无委托合同又无其他履行上的利害关系时,第三人可依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规定求偿。在此场合,第三人负有及时通知债务人其清偿事实的义务。若怠于通知,导致债务人为二重清偿时,应负赔偿损失责任,不过该赔偿债务不得和第三人(清偿人)的求偿权相抵消。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为清偿,不发生求偿权。

  第三人因代为清偿而有代位权:

  (1)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得对债务人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

  (2)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有可得抗辩的事由,有可供抵销的债权,对于代位后的第三人也可主张。

  (3)第三人因代为清偿而固有的求偿权与代位权,为请求权的并存,因一权利的行使而得满足时,其他权利即归消灭。

  通过上文介绍,可以知道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有可得抗辩的事由,有可供抵销的债权的,对于代位后的第三人也可主张。第三人因代为清偿而享有求偿权与代位权,为请求权的并存,因其中一权利的行使而得到满足时,其他权利即归于消灭。看完上文的介绍,如果您对什么是合同履行中的代为清偿,代为清偿与代理清偿区别还存在疑惑的或者遇到这方面的律师的,建议直接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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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区别。
1、债务履行主体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仍是原合同的债务人;而第三人代为清偿则是由第三人代债务人进行清偿。 2、债权享有主体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享有债权的为第三人或者原债权人;而第三人代为清偿则是由第三人向原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履行。等等
第三人代为履行和第三人清偿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规定: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为债权人履行相应义务的一种履行方式,需要第三方同意才可以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三人履行也可视作债务人履行。合同法已失效,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规定在民法典中。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
代为清偿与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不同
代为清偿,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定清偿可以由第三人进行时,第三人向权利人所为的债务履行行为。代为清偿,即清偿由第三人代而为之的制度。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基于他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可分别提起委托之诉或无因管理之诉,也可以经转让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诉权,以使自己的损失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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