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于无权处分的规定是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此条规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之一的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依据传统民法理论,处分的意义有广狭之别:
1、最广义之处分,包括事实上及法律上之处分。所谓事实上之处分,乃就原物体加以物质的变形,改造或毁损之行为而言。例如拆屋重建、改平装书为精装书是所谓法律上之处分,除负担行为(债权行为例如悬赏、广告、买卖、保证)外,尚包括处分行为,例如所有权之移转、抵押之设定、所有权之抛弃(物权行为)债权让与债务免除(准物权行为)。
2、广义之处分,仅指法律上之处分而言。
3、狭义之处分,系指处分行为而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1、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即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事项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比如,当事人未授权第一审律师代理第二审的权力,律师就无权代理其二审的事务。无权处分是指:没有处分权,即无权处分他人的实体性权益或程序性权益。
2、二者存在着一定的交叉部分。比如律师未经当事人同意提起上诉,可以这样反驳“律师无权代理当事人上诉”或“律师无权处分当事人的上诉权”。
3、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无权处分 ,是指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权利或者财物。两者没有明显的界限,一般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为他人代理的意思,如果有,则认为是无权代理。如果是以自己名义行使,则一般认定为无权处分。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无权处分在民法书的哪一章有写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个人在无处分权的情况下处理他人财产是不合法的,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也是属于无效合同。大家在购买重要设备或其他固定资产时如果是与第三方进行交易的,一定要让第三方出具相关证明。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