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更新时间:2019-07-16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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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使不安抗辩权,举证责任在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其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不安抗辩权属延期抗辩权,当事人仅是中止合同的履行。倘若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者做了对待给
行使不安抗辩权,举证责任在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其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
不安抗辩权属延期抗辩权,当事人仅是中止合同的履行。倘若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者做了对待给付,不安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提供担保或者对待给付,属抗辩权的再抗辩权。
应当发行先履行的当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对方当事人既未提供担保,也不能证据自己的履行能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错误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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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义务有什么,有没有法律规定
不安抗辩权有法律义务。
1. 中止履行后及时通知对方。
2. 对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应继续履行合同。
3. 对方未恢复且未提供担保,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法律规定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现状如下:
我国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有关不安抗辩权的相关制度,并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规则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如果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的,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即中止履行。具体情形包括:
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 丧失商业信誉;
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