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合同履行
更新时间:2019-07-16 12:0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合同如果约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实际上只是确定了价格的计算方法,而没有明确合同总价金的数量。在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如果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的,应当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当事人可据此计算出合同的总价金。如果逾期交付标
合同如果约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实际上只是确定了价格的计算方法,而没有明确合同总价金的数量。在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如果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的,应当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当事人可据此计算出合同的总价金。
如果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如果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属于价格制裁条款,目的在于保护守约方,制裁违约方,而不是违约责任。另外,价格制裁与违约责任可以并用。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