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定义
更新时间:2019-07-16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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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出现财产状况严重恶化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之能力等情形时,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不安抗辩,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拒绝自己债务之履行。不安抗辩权也称为拒绝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在对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出现财产状况严重恶化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之能力等情形时,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不安抗辩,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拒绝自己债务之履行。
不安抗辩权也称为拒绝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即归消灭。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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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并分析?
如果先履行方没有确切证据而错误地行使不安抗辩权,导致合同中止履行,那么先履行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必须确保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并谨慎评估风险,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损失。
不安抗辩权的责任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是暂时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操作包括:1. 确信对方难以给付时,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2. 通知对方并提供确切证据。3. 对方提供担保或恢复能力后,先履行方应继续履行。4. 对方无法提供担保,先履行方可选择解除合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所承担的义务
行使不安抗辩权需履行通知义务。操作包括:1. 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2. 指出对方提供担保的合理期限;3. 对方在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