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负有哪些义务

更新时间:2020-10-19 10: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不安抗辩权是民法中抗辩权的一种,发生在双务合同中,是在有履行顺序的债务关系中,先履行方可以实行的权利。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那么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负有哪些义务?下面,找法网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负有哪些义务

  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先给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地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先给付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规定先给付义务人负上述举证义务,可防止其滥用不安抗辩权,借口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而随意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如果先给付义务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负有哪些义务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效力是什么

  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按合同法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带来的,关于“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负有哪些义务”的解答。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需要法定的情形才能成立的,并且在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过程中,先履行方还负有举证和通知的义务。如果不予通知后履行方,不安抗辩权也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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