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乙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之一的该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所以,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制定格式合同的一方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你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你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5、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无效格式条款。
8、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对于履行了合理提醒义务的格式条款,则视为提供方将这部分内容向接受方进行了要约的意思表示,若接受方对此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予以认同,则这部分格式条款将作为双方订立格式合同时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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