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的主要类型
更新时间:2019-07-08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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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恶意磋商,即非出于订立合同之目的而借订立合同之名与他人磋商,然后突然中断缔约。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主要包括如下情形:(1)隐瞒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如当事人的资质、财产状况等等。(2)隐瞒标的物的真实情况,包括标的物的
1.恶意磋商,即非出于订立合同之目的而借订立合同之名与他人磋商,然后突然中断缔约。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1)隐瞒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如当事人的资质、财产状况等等。
(2)隐瞒标的物的真实情况,包括标的物的瑕疵、性能、权利状态等等。
若违反此项义务(隐瞒或虚告),即构成欺诈。
3.违反通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害(没有及时通知对方有关合同订立的情况)。
4.未尽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
5.泄漏在缔约过程中掌握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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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因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哪些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按照目前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类型:)恶意磋商
缔约过失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