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更新时间:2019-07-18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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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保险合同效力变更(1)保险合同无效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3、自始无效与失效。(2)保险合同解除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行为。(3)保险合同复效保险合同复效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中止期内
保险合同效力变更
(1)保险合同无效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2)保险合同解除
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行为。
(3)保险合同复效
保险合同复效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中止期内,保险人不需负责任。例:如寿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交纳保费,由此中止的合同可以复效。
复效的法律后果:已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终止
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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